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

不合理..?

今天看見一條新聞..


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
(現金)的皮包,被學姊撿到後,學姊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劄箂箙算,不然就行使「留置權」。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,立院通過這種「恐龍法條」他很抱歉。


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,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,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,本來要用來繳學費,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,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,否則就要行使「留置權」,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。


黃偉哲說,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,「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/10……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,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」,但何謂留置權?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,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「恐龍法條」,他個人覺得很抱歉。


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,因為現金是可分割(不像物品不可分割),撿到4萬元的人,頂多只能主張3成(即12000元)報酬,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,不能留置4萬元,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,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(即28000元)去借高利貸,其所衍生損害賠償,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。


黃偉哲認為,過去學校、家庭教育的「拾金不昧」、「物歸原主」、「完璧歸趙」等傳統美德,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,他個人傾向修法,也希望朝野立委、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,是否修法解決。


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,法務部是參考德國、日本立法,才明訂留置權;這樣的規定是為了「激發人性」,因為撿到錢的人,返還後不僅有美名,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,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。


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?呂丁旺說,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,或向警察機關報案,就不算侵占,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。


郭宏榮表示,一般這種情況,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,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;但因為金額不多,都是小額訴訟,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




..
以上..真是誇張..鑽法律漏洞就是這樣的?
何況都是同學校的..真是不近人情的學姐?!

國立大學還有這樣品德的人..欸..真可悲


話說今天..醫院來了隻被大狗咬傷的小型混種犬..

受傷位置在右邊側腹部..據醫生說法~..非常接近胸腔..
而且該傷口可能已深入胸腔..非常深入

在緊急手術後仍是回天乏術..哀..

那主人在接到噩耗趕來的時候已經是泣不成聲..

那為什麼會被咬呢?主要就是該主人也都沒把狗鍊著
整天讓牠在外跑..而最近是狗狗的發情期

牠去跟路邊野狗吵架要..ooxx..所以被大狗咬..


so..最近家裡有養狗狗而且沒結紮的..別隨便讓牠去靠近野狗>"<

很危險的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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